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2-06-27)

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省有关职称政策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市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控结构比例。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应严格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结构比例的文件规定执行。各单位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计划备案核算基数的通知》(濮人社职称〔2022〕2号)的要求,在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上限内进行职称评聘计划备案,一年一次。

二、合理设置职称。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规模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单位专业技术职称主辅系列。最高职称层级主要设置在主系列,辅系列的最高职称层级原则上应低于主系列。辅系列职称聘用数量不能超过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0%,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单位未设置的职称系列(专业),不得申报与聘用。评聘分开的系列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严控新增总量。市直事业单位按照逐年逐步到位的原则确定当年评聘计划备案数,原则上备案数不超过空缺数的三分之二,为事业发展及人才成长留有余地。评聘计划备案数为当年单位中、高级职称人员申报评审人员上限数,为下一年度单位中、高级职称新聘用晋升人员总数,职称评聘“绿色通道”人员及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评聘人员范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由该单位发放工资并在我市缴纳社保的在编在岗人员。

五、服务人才强市。从濮阳市外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按照濮阳市有关人才政策规定特设岗位聘用;依据《关于印发〈濮阳市企业人才服务团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濮人才〔2017〕1号)文件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企业服务期满后,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的,在企业取得的职称,符合岗位要求的特设岗位予以聘用;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专业技术人员,期满返回单位的,符合岗位需要的职称按有关规定聘用;援疆、援藏、援外等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其政策聘用。

六、体现公平原则。硕士研究生在乡镇考核认定的中级职称,流动到县(市、区)及以上单位,应进行职称转评,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农村或基层评委会等评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市外评审未确认;跨单位评审等人员,不能直接办理聘用。所有职称含评聘分开的系列职称一般要逐级聘用,评聘分开系列由低一级职称聘用高一级职称时,聘任时间须与评聘结合专业年限要求一致,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聘用备案时间。评聘计划备案的高、中级职称聘用备案时间为每年的4月份。初级职称、博士研究生考核认定的中级职称聘用备案时间为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1日—10日。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办理的,备案时间以办理时间为准;按岗招聘或调动的人员,聘用备案时间为录用文件或调令规定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的,备案时间以办理时间为准。其他人员聘用备案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聘用备案材料。当年初定、考核认定、评审通过人员办理聘用备案时,需提供聘用花名册、聘用呈报表;评聘分开系列、调整、公开招聘等人员办理聘任备案时,除以上要求外,需要提供职称证书、聘用合同;有关人员需提供执业(准入)资格证书、调动介绍信。

九、单位主体责任。市直各事业单位是职称评聘工作的主体责任人,各单位要制定本单位职称工作意见,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执行,不经规范程序,不得随意修改。按规定做好“评聘计划、推荐办法(职称政策)、推荐人选、申报材料、推荐结果”五“公开”工作,履行好评聘职称人员材料审核的主体责任。按要求做好非在编专业技术人员或工勤岗位人员的职称工作。

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以往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各县(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执行中如有疑问,请与市人社局人才评价开发科联系,联系电话:0393—6665219。 

                                         

2022年1月10日